液壓升降機
| 液壓升降機 |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建築物及工作場所內液壓升降機構造及檢查。
2. 結構部分
2.1 柱塞之有效細長比
柱塞(Plunger)之有效細長比(長度與直徑的比例),除對安全無礙者外,必須在250以下。
2.2 間接式液壓升降機之主鋼索及槽輪或鏈條及鏈輪。
2.2.1 主鋼索之構造必須依據下列規定。
2.2.1.1 直徑必須在12mm以上,但依外國標準製造之升降機得依各該國之有關標準。
2.2.1.2 每條鋼索與物體結合部分應以合金套筒或鋼套內灌巴氏合金,或者以楔形鋼製固定器緊密結合。
2.2.1.3 鋼索必須使用2條以上。
2.3 槽輪之構造,必須依據下列規定。
(1) 直徑必須為主鋼索直徑之40倍以上,但與主鋼索接觸部份之長度佔其圓周長之4分之1以下者,其直徑得為主鋼索直徑之36倍以上。
(2) 應使主鋼索不致因地震或震動而脫離槽輪。
2.4 以鏈條取代主鋼索者,鏈條之構造應依據下列規定。
2.4.1 每條鏈條端,應以鋼製固定器緊密結合。
2.4.2 鏈條必須使用2條以上。
2.4.3 以鏈條取代主鋼索者,應使鏈條不致因地震或震動而脫離鏈輪。
2.5 頂部間隙(Top Clearance)
2.5.1 直接式液壓升降機之頂部間隙應有因柱塞之寬餘衝程引起之車廂超程距離,加上60cm以上之數值。
2.5.2 間接式液壓升降機的頂部間隙應有上述數值再加上以下公式所得之數值以上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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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內H=停止開關關閉後車廂行駛距離(單位cm)。
V=車廂上升及下降之額定速度(單位m/min)
備考:1. 車廂無上樑者,自車廂上部天花板所測得之值。
2. 車廂無天花板者,為自車廂最上層之出入口上緣所測得之值。
2.6 安全裝置:液壓升降機依規定必須設置下列安全裝置。
2.6.1 當車廂上升運轉液壓異常增高時,在使用壓力(指油泵出口壓力,以下亦同)未超過最大使用壓力(指積載載重,以額定速度上升中的使用壓力)的1.25倍以前,可自動開始動作,使作用壓力不致超過最大使用壓力之1.5倍的裝置。
2.6.2 動力消失時.可自動防止因油缸內之油,逆流以致車廂下降的裝置。
2.6.3 應設置可調整車廂在停止狀態下自然下降的停車自動水平裝置。(以停車自動水平面為準,能在75mm以內修正者為限)
2.6.4 可保持油溫在攝氏5到60度之間的裝置。
2.6.5 可防止柱塞與油缸脫離的裝置。
2.6.6 可防止幫浦電動機空轉的裝置。
2.6.7 在車廂頂部從事維護保養,以手動操作時,車廂頂部的安全距離應確保1.2公尺以上,故必須設置可自動控制防止車廂上升到此尺寸以內之裝置。
2.6.8 為了防範萬一車廂碰衝到升降路底部應設置可緩和衝擊力,藉以保護乘客安全之裝置,如有配重時,配重側不必設置緩衝器,車廂側緩衝器或防碰物之位置應在柱塞到達其行程下限前,可以使車廂座落在防碰物上或將緩衝器完全壓縮情況。
2.6.9 間接式液壓升降機則須另外加裝下列裝置。
2.6.9.1 主鋼索或鏈條發生鬆弛時,可自動切斷動力之裝置。
2.6.9.2 車廂下降速度,在未超過額定速度的1.4倍前應設自動制止車廂下降之漸進式緊急停止裝置,但下降額定速度在45m/min以下者,其下降速度在未超過63m/min前應設有瞬間式緊急停止裝置或於主鋼索或鏈條發生鬆弛時,可自動制止車廂下降之裝置。
2.6.9.3 主鋼索或鏈條伸長時可防止柱塞超程之裝置。
2.6.9.4 升降路最下層,應設自動控制裝置以防車廂下降時衝撞到升降路底部。
2.7 機械室:機械室的構造必須符合下列的規定。
2.7.1 主要機器到柱子或壁面的水平距離應在50公分以上。
2.7.2 由地面到天花板或樑的下端的垂直距離應在2公尺以上。
2.8 液壓驅動裝置(Power Unit)及控制器
液壓驅動裝置(指油泵、流量控制閥、止回閥、安全閥及主電動機)為主要構成要素之組件單元及控制器,必須依車廂數分別設置,且必須使其不致因地震或其他震動等原因傾倒或移動。
2.9 壓力配管:壓力配管的管路中,必須作可緩和地震或其他震動及衝擊力之措施。
2.10 液壓升降機之結構
下表左欄中所示,使用於液壓升降機的材料其容許應力值,應依據該材料的破壞強度,分別以同表右欄所示的數值除得之數值為準。
表1
|
柱塞(包括第2.6.5節規定之裝置)油缸及配管 |
4(脆性金屬為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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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壓橡膠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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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鋼索或鏈條 |
10 |
2.11 液壓升降機之機坑的深度取表2所列之值以上,雖然直接式並無特別規定,但為了考慮於保養,檢驗作業上之安全性、作業性,宜設1.2m以上,並參照下表數值。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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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 部 間 隙 |
額定速度 |
機坑之深度(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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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 接 式 |
間 接 式 |
直接式 |
間接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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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cm+柱塞餘隙 衝程 |
60cm+柱塞餘隙 衝程+ cm (V=額定速度) |
45以下 |
宜設1.2以上 |
1.2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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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45至60 |
1.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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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60至90以下 |
1.8以上 |
|||
3.機械室檢查
3.1 機械室之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下列3.1.1節至3.1.5節以外,並應遵守CNS 2866〔升降機及升降送貨機檢查標準〕第4.1.1.1(2)至(11)節之規定。
3.1.1 液壓驅動裝置、油箱、冷卻裝置及控制盤等,與柱、壁間之距離應保持在50cm以上為原則,但如保養管理上無阻礙時不在此限。
3.1.2 機械室需以耐火構造或防火構造之地板,壁及天花板予以區劃之。
3.1.3 機械室出入口外部附近明顯處所,應設置滅火器或防火砂。
3.1.4 機械室內應有嚴禁煙火之標誌。
3.1.5 機械室必須在升降路圍體以外之空間。
3.2 受電盤、控制盤、電氣配線及配管檢查依CNS 2866第4.1.1.2節(1)至(3)節之規定。
3.3 液壓驅動裝置,壓力配管及高壓橡皮管。
3.3.1 液壓驅動裝置之安裝應確實,運轉狀態應良好。
3.3.2 液壓驅動裝置應依每部升降機車廂數各別設置。
3.3.3 在車廂上昇中液壓有異常增大現象時,應設有當動作壓力未超過常用壓力之125%時,能自動的開始動作,及使動作壓力不超過平常壓力之150%之安全閥。
3.3.4 液壓驅動裝置之逆流防止閥,動作應確實。
3.3.5 以手動將下降閥全開時其速度應在額定下降速度以下。
3.3.6 動作油溫度如預知會達到5℃以下或60℃以上時,應設有抑制此一現象之裝置,使用水作為冷卻方式時,其配管不得與飲用水系統直接連結。
3.3.7 泵電動機之空轉防止裝置應確實動作。
3.3.8 壓力配管應有適當之防止腐蝕之措施,並確實的予以固定,其接頭的接續應確實,且應無漏油現象。
3.3.9 壓力配管應設有緩和因地震或其他震動及衝擊之裝置,配管貫穿牆壁等部份應設有套管等。
3.3.10 液壓橡皮管的接頭之接續應確實且不漏油,其最小彎曲半徑應依CNS 9103[高液壓橡膠管]之規定。
3.4 負載試驗:負載試驗須在下述二種情況下分別測定其額定電壓及額定頻率時之速度及電流並應符合表3之規定。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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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100%負載時 |
110%負載時 |
|
速 度 |
上升、下降時之速度為設計書記載之速度之90%以上,105%以下。 |
上升、下降時之速度為設計書記載之速度之85%以上,11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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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流 |
電動機之額定電流值之135%以下。 |
電動機之額定電流值之14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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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作壓力 |
設計值之115%以下。 |
設計值之120%以下。 |
3.5 調速機之動作狀態:設有調速機時,依CNS 2866節第4.1.1.5節之規定實施之,但是表3之額定速度應改稱為下降之額定速度。下降額定速度即設計書所記載之速度,亦即100%負荷時升降機每分鐘下降之最高速度。
3.6 間接式液壓升降機之緊急停止裝置之動作狀態
竣工檢查時,使車廂載重100%以高速運轉按第3.6.1節至第3.6.8節之各項規定檢查之,但如事先已由工廠試驗等方式而確認其安全性時則可省略之。實施檢查時,原則上車廂載重為65kg,並可能以最低速度按第3.6.1節及第3.6.2節兩項規定檢查之。
3.6.1 車廂下降時,以手試動調速機之阻擋器,車廂一旦停止後,再操作液壓驅動裝置使車廂下降,柱塞雖下降而車廂不下降時即表示緊急停止裝置業已發生作用。但是關於未設調速機方式之緊急停止裝置,一旦將車廂固定後將柱塞下降,車廂之主鋼索或鏈條因此鬆弛再解除車廂之固定依此確認緊急停止裝置應確實動作。
3.6.2 依CNS 2866第4.1.1.6(2)節實施。
3.6.3 依CNS 2866第4.1.1.6(3)節實施。
4. 車廂內部檢查:除4.1節以外,依CNS 2866第4.1.2(1)至(14)節之規定實施之。
4.1 停車自動水平裝置,在75mm以內應確實動作。
5. 車廂上部檢查:除5.1節至5.7節以外,應依CNS 2866第4.1.3之(1)至(3),(5)至(7),(9)至(12)等節之規定。
5.1 轉向槽輪或齒輪之裝置應良好,主體部份應無裂痕。
5.2 主鋼索或鏈條或調速機鋼索,除了下列第5.2.1節及第5.2.2以外,並應依CNS 2866第4.1.3(8)節之規定實施之。
5.2.1 鋼索之磨損狀態,在磨耗最甚之部份檢查,並應符合CNS 10594〔升降機〕第3.4.2節之規定。
5.2.2 鏈條之端部應逐條確實緊結,其張力應大致均等。
5.3 在車廂頂部從事檢查工作,以手動操作時,與頂部安全距離應確保在1.2m以上,在此值之前自動控制車廂停止上升之裝置應確實動作。
5.4 車廂自最上層上升,柱塞因防止脫離裝置而停止時其頂部間隙應在下列值以上。
直接式60cm
間接式
(V=額定速度)
5.5 間接式液壓升降機之油壓外缸套(Jacket)上應設置柱塞防止脫離裝置,在碰觸前應設置停止開關,其固定及動作應確實。
5.6 液壓缸應確實固定。.
5.7 液壓缸油封之漏油現象,應予適當之處理。
6. 機坑之檢查:下列第6.1節∼第6.4節以外,依CNS 2866第4.1.4之(1)、(2)、(4)、(7)至(23)節之規定實施之。
6.1 車廂水平停於最下層時,車廂下樑與緩衝器間之距離,除汽車搬運用升降機以外應符合表4之規定。
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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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降額定速度m/min |
最小距離mm |
最大距離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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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以下 |
75 |
600 |
|
超過30者 |
150 |
600 |
6.2 下端極限開關於車廂到達緩衝器以前應能動作。
6.3 液壓缸應確實固定。
6.4 使用鋼索之間接式液壓升降機,因地震或其他的震動而發生鋼索鬆弛時,鋼索應不致脫離槽輪溝。
6.5 以鏈條取代主鋼索之液壓升降機者,應使鏈條不致因地震或其他震動而脫離鏈輪。
7.搭乘場出入門檢查:搭乘場之檢查,應依CNS 2866第4.1.5(1)至(7)節實施之。
第一次修訂日期:75年11月19日
第二次修訂日期:76年5月21日
第三次修訂日期:77年1月7日
第四次修訂日期:87年3月30日
附 錄
液 壓 升 降 機 檢 驗 紀 錄
建物名稱: 檢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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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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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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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日期 |
年月日 |
電動機 |
kW A 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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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廠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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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揚出量 |
l/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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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動型式 |
直接式 間接式 |
最大使用壓力 |
kg/c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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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號碼 |
|
安全閥設定壓力 |
kg/c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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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 |
kg 人 |
柱塞 |
直徑 mm 長 mm |
|
速度 |
m/min |
車廂 |
寬 cm 深 cm |
|
升降行程 |
m |
出入口 |
寬 cm 高 cm |
|
停止樓數 |
樓∼ 樓 處 |
門裝置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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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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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開啟型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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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廠商 |
|
維護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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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機械室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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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液壓驅動裝置、液箱、冷卻裝置及控制盤等與柱及牆壁間有無適當之距離(最小50cm以上),但不礙保養及管理時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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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無裝設與升降機無關之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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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照明通風設備是否適當,室溫是否能保持在4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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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入門有無附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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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到機械室之通路是否暢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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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地板、壁、天花板等是否使用耐火或防火構造隔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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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入口外部附近明顯易見之位置有無設置滅火器或防火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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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機械室內有無張貼「嚴禁煙火」之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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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機械室是否設置於升降路圍體以外之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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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電盤、控制盤、配管及配線
|
1 |
受電.盤主開關是否易於操作且安全堅固。 |
|
|
2 |
控制盤以及其他控制裝置之安全是否堅固、各開關接點動作是否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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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絕緣電阻測定(實測值)單位:M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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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源電路 M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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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機主電路 M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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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電路 M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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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號電路 M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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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電路 M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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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液壓驅動裝置、壓力配管及高壓橡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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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液壓驅動裝置之安裝是否確實,並運轉狀態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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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液壓驅動裝置是否每部升降機各別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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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車廂上升中液壓異常增大現象時,有無設有當動作壓力未超過最大使用壓力之125%時能自動開始動作,及使動作壓力不超過最大使用壓力之150%之安全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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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液壓驅動裝置中之止回閥,動作是否確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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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以手動將下降閥全開時,其速度是否在額定下降速度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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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泵浦電動機的空轉防止裝置是否確實動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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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壓力配管中有無設有緩和因地震或其他震動及衝擊之裝置,配管貫穿牆壁等部份有無設有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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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液壓橡皮管之接頭之接續是否確實且不漏液,其最小彎曲半徑是否依CNS 9103〔高液壓橡膠管〕國家標準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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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負載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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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說 明 |
結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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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負載時 |
速度 |
上升、下降之速度應為設計書記載之速度之90%以上105%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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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流 |
應在電動機額定電流值之135%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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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作壓力 |
應在設計值之115%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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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負載時 |
速度 |
上升、下降時之速度為設計書記載之速度之85%以上,11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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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流 |
應在電動機額定電流值之14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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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動作壓力 |
應在設計值之1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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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調速機之動作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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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裝置 |
額定速率為45m/min |
額定速率超過45m/min |
實測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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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開關 |
應在63m/min以下 |
應在額定速率1.3倍以下 |
m/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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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擋器 |
當車廂下降,超速開關扳斷之同時或扳斷後未超過68m/min以前動作。 |
當車廂下降,超速開關動作後且未超過額定速率1.4倍以下動作。 |
m/min |
備考:額定速率:為額定負載全載(100%)下降時之每分鐘最高速率。

7. 車廂內實施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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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緊急救出口能否由車廂內開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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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積載載重及用途等標誌是否在易見的地方,其記載內容是否正確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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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門扉開關之動作是否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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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操作設備之安裝及動作情形是否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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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緊急停止開關之動作情形是否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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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與外部連絡用之通訊設備是否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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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無異常噪音,通風情形是否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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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停車自動水平裝置,是否在75mm以內確實動作。 |
|
8. 車廂上車施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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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緊急救出口能否由車廂外打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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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廂門開關是否堅固確實,打開各樓門時車廂應即自動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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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車廂上之安全連鎖控制開關動作情形是否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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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調速機用鋼索之裝設是否堅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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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緊急停止機構動作是否正確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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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上端極限開關之裝置是否堅固,其位置是否適當,動作是否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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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軌道及托架之裝置情形是否堅固,有無生覂雱峏帣妤`磨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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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廂門驅動機構之動作情形是否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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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升降路內有無與升降機無關係之配線配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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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各樓出入門之門檻下部有無夾傷人物之情況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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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轉向滑輪或鏈輪之裝置是否良好,其主體部份有無裂紋異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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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主鋼索或鏈條或調速機用鋼索在車廂上部,使車廂緩慢升降按下列各項檢查,如無法在車廂上面檢查之部份應在機械室或升降坑內檢查。 A、 鋼索之磨損狀態在磨耗最嚴重之部份檢查是否符合CNS 10594 [升降機]第3.4.2節之規定。 B、 鏈條之端部每一條是否確實緊結,其張力是否大致均等。 C、 主鋼索末端是否按照規定灌填巴氏合金,使各股線看得出已確實彎曲且股隔均衡。 D、 主鋼索之端頭配件是否以兩只螺帽鎖緊且加裝開尾梢。 E、 每條主鋼索所受張力是否大致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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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車廂頂部從事檢查工作,以手動操作時,頂部安全距離確保在1.2m以上,在此值之前自動控制車廂停止上升之裝置是否確實動作。 車廂自最上層樓微速上升,柱塞因防止脫離裝置而停止時,其頂部間隙是否在下列值以上。直接式60cm 間接式 V=額定速度(m/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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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頂部間隙:車廂無樑者,自車廂上部天花板測得之尺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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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液壓外缸套上有無設置柱塞防止脫離裝置,在碰觸前之位置是否有設置停止開關,其固定及動作是否確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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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液壓缸有無確實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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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液壓缸油封之漏液現象,有無施予適當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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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升降機坑內實施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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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坑內有無漏水積水,是否乾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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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下端極限開關之裝設是否堅固,其位置是否適當,動作是否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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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車廂水平停止在最下層時車廂底座與緩衝器之距離是否符合下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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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降額定速度m/min |
最小距離mm |
最大距離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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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以下 |
75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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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30者 |
150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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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緩衝器之裝設是否堅固,機能是否良好,彈簧緩衝器有無生袘G蝕,油壓緩衝器其油量是否適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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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當車廂行走中控制電纜是否會受損傷之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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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調速機張力調整裝置及其他張力裝置之動作是否確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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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下端極限開關是否在車廂未達到緩衝器以前動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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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液壓缸是否確實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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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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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使用鋼索之間接式液壓升降機,因地震或其他的震動而發生鋼索鬆弛時鋼索是否不至於脫離槽輪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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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以鏈條取代鋼索之液壓升降機,是否會因地震或其他震動而使鏈條脫離鏈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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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機坑深度 mm,(實測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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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各樓出入門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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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檢查出入門之開關及連鎖情形:車廂關閉,置於運轉狀況下,當各樓門慢慢關至全閉位置,測定車廂始動之門間距,其測得數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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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於只能在車廂內操作且車廂與出入門均同時由動力帶動者應符合如下條件: A. 各樓門個別裝有關門設備且其設計上當樓門關密時,由樓門外側不能位開10cm以上者,其車廂應待門(樓門)關至全閉前10cm以內始可起動。 B. 上項以外方式應關至全閉前5cm以內始可起動,且自各樓出入門外側不能啟開5cm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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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下對開或中央對開方式者亦應與(1)-B項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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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項以外之方式門應關至全閉前2cm以內始可起動,關閉後自各樓出入門外側不能推開2cm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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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定樓層之門應不分車廂是否停止於該樓,可以使用特種鑰匙開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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